节能评估报告

节能评估,是指根据节能法规、标准,对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。

 

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,应当编制何种类型的节能评估文件。

依据如下:

1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,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。用能工艺简单、节能潜力小的行业(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。

2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以上标准煤,5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。

3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(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台能源消费增量计算,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,下同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。

第2条,第3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,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,形成评审意见,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。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。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。